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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157:《论语·子路》002(2018.06.05)

2020-08-04   作者:   来源:   点击:  

QQ群讲座稿157:《论语·子路》002(2018.06.0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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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13.2仲弓为季氏宰,问政,子曰“先有司,赦小过,举贤才。”曰“焉知贤才而举之?”曰“举尔所知,尔所不知,人其舍诸?”}

【1】仲弓,姓冉,名雍,字仲弓;夫子尝言“雍也可使南面”,谓其德能可居君主之位也。由本人而言,但修己之德,不求权与位;由邦国而言,有其德者当居其位,居其位者当有其德;由民生而言,有德者得其位乃民生之福,无德者居其位乃民生之不幸。

何必言德?富而无德,以财欺人;贵而无德,以权欺人;强而无德,以势欺人;贫贱弱小而无德,恃强凌弱、坑蒙拐骗,乃至烧杀抢掠。仲弓之德,堪居君主之位,而今乃是鲁国大夫季氏家族之家臣,既非君,亦非臣。

然而,为政者,未必是君主,未必是大夫,凡是君子,皆须明晓为政之道。是故,此章先言“仲弓为季氏宰”,而后言“问政”。仲弓既已“可使南面”,则“为政之道”既已明晓,何必再问“为政之道”?是故,其所问者,乃是“为政之法”。法,者,法则也。

若有“自正”而言,则性为君,心为宰,五官为有司,意为事,身为国。其心不正,则五官之职责紊乱,而举措难免失宜;其心不正,则其意难免不诚而自欺,其行事亦难免自欺欺人;其心不正,则其身难免妄言妄行而有“大过”、“小过”。

【2】夫子告知仲弓曰:“先有司,赦小过,举贤才。”何谓“有司”?.专司某职、分管某事之人也。何谓“先有司”?君主之“宰”,统率百官者也;大夫之“宰”,总管众职者也。百官职责分明则国可治,众职无不得当则事可成。“宰”必先使有司职责分明也。

任用百官者权,在于君主;择用有司之权,在于家主。是故,“宰”之“为政”,于百官、众职,无任用、罢免之权,却有监管、督查之责。然而,监管、督查,乃是为国治、政和,“宰”必自正而忠敬,使百官、有司职责分明,而后监管、督查。

再者,既有“有司”,则“宰”不可先存成见疑忌,不可厚此薄彼,不可越俎代庖,不可掣肘干扰,不可如同防贼。先存成见疑忌,则已离心离德;厚此薄彼,则已轻重失宜;越俎代庖,则职责紊乱;掣肘干扰,则是庸人自扰;如同防贼,则上下对立。

“为政以德”,“恭己正南面”,“政者正也”,“君君臣臣”,“思不出其位”,“不在其位不谋其政”,无不含有“素位而行”、“尽职尽责”之义。“先有司”,是“宰”之自正,是“宰”之尽职尽责。其下之“赦小过”、“举贤才”,亦尽职尽责而已。

【3】何谓“赦小过”?过者,过失也;因不知不识而误犯其度谓之过,因思虑未及而有所缺漏谓之失。明知故犯者,苟且怠慢者,不在过失之列。若至于“犯罪”,则非“宰”所可“赦免”者。“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?”此言可用以宽慰他人,不可用以为己辩解。

“过”有“大小”,移人心性而使趋于淫邪凶恶者,其过也大;致无辜者死亡者,其过也次之;使人无故损失财物众多且严重者,再次之。以上三者,皆可谓“过之大者”,伤人、误事严重,则不可不惩治。其过小于此者,则可赦则赦之,戒而使之改,不求全责备也。

百官、有司之行事,不可无规矩可循;“为政者”惩治其过之大、赦免其过之小者,亦不可无章法可循,倘若随时、随意而惩治赦免,虽无私心,亦不足以服人。或惩治,或赦免,皆须出于仁义,是惩治其人之大过而非欲惩治其人,赦免其人而非欲赦免其人之小过。

“赦”者,知其过失而不予惩罚追究也。“百官”、“有司”有“大过”不惩治,则“宽而无度”,规矩、纲纪、规则形同虚设矣,虽非放纵而如放纵矣。有“小过”而必究,则“严而近苛”,蒙蔽“恻隐之心”矣,悖于“恕道”矣。

【4】“举贤才”者,“宰”无任免“百官”、“有司”之权,但有“举荐贤才”之义。“贤”者,有德且有才者也;“才”者,或其德有所不足而有才者也。先“贤”而后“才”者,以贤率才,以德御能也。有才有能者,统率于贤德,则可免违正而入邪,且各得成其用。

“宰”不得任免“百官”、“有司”,然而,“百官”、“有司”设若“不贤”,则“君”与“宰”虽能“自正”,虽“政教”能仁义,而难免如源清而流浊、始正而终邪;设若“百官”、“有司”无才能,亦难免如徒步以涉大川、铅刀以伐林木。

“君主”之“举贤才”,非惟作为一己之辅助,乃是为国之治,为天下之和平;“宰相”之“举贤才”,非惟辅佐其“君主”,更非以结朋党。何也?所谓“贤”,必“知道”、“遵道”、“守道”,且“以道事君,不可则止”。

如“仲弓”者,其所事如“季氏”者,其“举贤才”也,但“成人之美”而已,决不“成人之恶”。“举贤才”于其“君主”,是“宰相”之责;“君主”是否任之用之,以及任用之位在我之上或之下,非“宰相”所宜思虑者。

【5】仲弓再请教曰:“焉知贤才而举之?”盖其意有二。一者,谓“如何辨识贤才,然后举荐之”;再者,谓“如何尽知一时之贤才,且尽能举荐之”。夫子所言“举尔所知”,侧重前者,兼及后者;“尔所不知,人其舍诸”,侧重后者。

“贤才”之中,辨识“贤者”难,辨识“才者”易。“贤”何须“辨”?“以利为利”者,必以擅长“谋利”者为“贤”;“自私自利”者,必以能“为我所用”者为“贤”;“刚愎自用”者,必以能“顺我助我”者为“贤”;其德不明者,或“人云亦云”而已。

何须曰“识贤”?“以小人之心,度君子之腹”者,虽圣贤君子在面前而以为是迂腐之人,譬如“下士闻道,大笑之”;所学驳杂而未明道义者,视圣贤君子犹如学者、专家而半信半疑,譬如“中士闻道,若存若亡”。是故,“识贤”非易事也。

既能“辨贤”,且能“识贤”,必能“举荐”。何也?倘若见贤而不举荐,则其所谓“辨贤”、“识贤”亦不可据以为信矣。“辨才”、“识才”虽相对较易,而“举才”则难于“举贤”。何也?有私心而生嫉妒则不举,有成见而存鄙视则不举。

“举尔所知”,谓既能“辨识”其为“贤才”,则“举”之而已。尚未能确实“辨识”为“贤才”者,则不可苟且而“举”。所“辨”不确,所“识”不真,倘若举荐之,是不谨不慎、不忠不敬。是故,“举贤才”虽重,而不可不轻易举荐也。

【6】贤者谦逊而不以贤者自许,志在道义而不求富贵,有真才大能者亦不事张扬,是故,欲访求贤才并非易事,欲举荐亦难也。然而,“物以类聚,人以群分”,志同道合者,其心志相通,则不难于知贤;有大才者必欲大有作为,贵在知遇、可信。

贤者,有品行之贤,有德行之贤,有道行之贤;才者,有不世之才,有难得通才,有专擅之才,有偏曲之才。是故,“举贤才”非局限于大贤大才,凡我所能知之贤才,举而荐之,使贤者得以乐行其志,使才者愿尽其能,如此即可。

一人之所遇,一人之所知见,终究不能普遍,是故,欲“尽知一时之贤才”固不可能。然而,我所不知,他人又知之者;贤者可引贤举友,才者可呼朋引类。但能如此,则能群贤毕至、人才济济。“尔所不知,人其舍诸”,谓己能“举贤才”,则人必有响应者。

“先有司,赦小过,举贤才”,此三者,适于大夫之家臣,适于君主之百官,适于王者之朝廷。《集注》引范氏之言曰:“不先有司,则君行臣职矣;不赦小过,则下无全人矣;不举贤才,则百职废矣。失此三者,不可以为季氏宰,况天下乎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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