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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045:《论语·雍也》003(2016.01.12)

2020-05-27   作者:赵宗来   来源:   点击:  

【大家好!今共学《论语》之群有177。应邀方来,但愿共学。以文言作解,为使朋友将来能自己读懂经典。讲座的群太多,分段贴出,全由我一人手工进行。诸位学友,请重视经文本身及先儒正宗传注;宗来所讲,仅供参考。文稿由宗来撰述并贴出,力求以经传为据作解。】

6.4子华使於齐,冉子为其母请粟(音速)。子曰:“与(音宇)之釜(音斧)。”请益。曰:“与(音宇)之庾(音宇)。”冉子与之粟五秉。子曰:“赤之适齐也,乘(音成)肥马,衣(音义)轻裘。吾闻之也:君子周急不继富。

【1】子华,复姓公西,名赤,字子华。公西华奉命出使,前往齐国。奉谁之命?朱子说是奉夫子之命,邢昺先生说是奉国君之命。若按邢昺先生之说,则冉子(冉有)为公西华之母请粟时,其粟应当取自国库,而不应取自夫子家中,若夫子随意增减,则于理不合。

是故,兹不取邢昺先生之说,而取朱子之说。夫子并非国君,何以能派遣子华?夫子曾在鲁国摄理宰相,亦层任司寇,皆可谓之“大夫”。夫子任“大夫”之时,可以派遣“家臣”作为使者前往他国,“大夫”之“家臣”,其用度则须由“大夫”自家供应。

冉子为公西华之母请粟,是因公西华乃是奉夫子之命出使,照顾公西华之母,有“爱才”之义,有“尊老”之义。邢昺先生以为是因公西华“家贫”,与后文之公西华“乘肥马,衣轻裘”不合。冉子请求,夫子曰:“与之釜”。

六斗四升为一釜,此是一人一月所需合理(礼)之数量。冉子请求增加、其量,此是因情义而请求。何以冉子可以请求增其量?因冉子当时乃夫子之家臣。夫子曰:“与之庾。”二斗四升为一庾。亦即夫子应允在“六斗四升”之外另加“二斗四升”,亦即共计“八斗八升”。

夫子何以应允增加其量?夫子以礼定其量,不可随意;冉子身为家臣,以情义而请求增其量,若是取自国库,则夫子与冉子无权如此;因为是取自夫子自家之粮仓,夫子方能应允略增其量。所增不可过多,故所增之数约为三分之一。夫子之做法,可谓合情合理矣。

【2】所谓“冉子与之粟五秉”,十斗一斛(音胡),十六斛一秉,五秉八百斗。“八百斗”接近“八斗八升”之十倍。何以冉子可以给与公西华之母如此之多?邢昺先生曰:“冉有终以为少,故自与粟八十斛也。”由此可知,冉子之八十斛,非取自夫子之家,而是取自自家。

冉子以私有之粟八百斗赠之,非制非礼,非仁非义,只是私情私爱而已。然而,冉子所用之粟,既非取自国库,亦非取自夫子之家,而是取自其自家,是以他人本无可责者。是故,以下夫子之言,惟告之以用财之道而已。

既然公西华出使齐国之时,所乘者是肥头大马,所穿者是轻暖皮裘,则其家可谓富有。公西华奉夫子之命而使齐,夫子与其母一釜之粟亦可矣,增加一庾亦未尝不可,再多则不可。陈祥道先生曰:“子华之富,非可多与也,多与则为伤惠。”

何谓“惠”?《说文》曰:“惠,仁也。从心从叀【同专】。徐锴曰:‘为惠者,心专也。”由此而言,施惠者必由仁心,而不宜由私心;而且施惠于人,必当谨小慎微。“专”即谨小慎微之义。施惠者若出于私心,则不合乎仁;若不当施惠而施之,则不合乎惠。

所谓“君子周急不继富”,亦即施惠之道。公西华使齐,夫子与其母八斗八升粟,是可谓惠也;冉子与其母八百斗粟,是可谓伤惠也。人有急难之事,以仁心救助之,惠也;公西华之家,本自富有,又非急难之时,故不须救助,冉子与之八百斗粟,有伤于公西华之廉,故曰伤惠。

6.5原思为(音位)之宰,与(音宇)之粟(音速)九百,辞。子曰:“毋(音无),以与尔邻里乡党乎

【1】原思,姓原,名宪,字子思,夫子弟子之一。所谓“原思为之宰”,意谓“原思为夫子主管家政”。夫子“与之粟九百”,若是“九百斛”则是“年俸”,若是“九百斗”则是“月俸”。一月之俸竟多达“九百斗”,则每日“三十斗”矣,何以如此之多?

孟子曰:“明君制民之产,必使仰足以事父母,俯足以畜妻子;乐岁终身饱,凶年免于死亡。”明君待庶民尚且如此,夫子待家臣更应如此。是故,“月俸九百斗粟”,非惟原思一人之用,乃是全家人之用;非惟只顾一时之用,乃是使之有所余存以防备凶年也。

原思何以推辞而不受?既然原思为夫子之家臣,“九百斗”是其应得之俸禄,则非“不义之财”,是所当受者,与其家之贫富无关也。当受而不受,不合乎礼义。原思之推辞,盖以其家无需于此,且不欲取之于夫子之家,如此则其为夫子家臣竟成“义务帮忙”矣。

陈祥道先生曰:“可以取,可以无取,无取可也,取伤廉。……原思之宰,非可无取也,取之则非伤廉。”不仅如此,若不取反而伤礼义。夫子所言之“毋”,意谓“不可推辞”也。何以不可推辞?如朱子所说,“常禄不当辞”,若推辞则非礼也。

【2】“以与尔邻里乡党”,意谓“以之给与汝之邻里乡党”。朱子曰:“五家为邻,二十五家为里,万二千五百家为乡,五百家为党。”盖自家与前后左右四家,合之则是五家,其左右前后之四家为邻。朱子所言,是从行政区划而言,而夫子所言,当是由近及远之义。

若俸禄既富富有余,则可以此惠及“邻里”;若尤有富裕者,则可进而惠及“乡党”。君子于财富,不取不义之财,不弃合义之财,在取舍之间,亦可谓“惟义所在”;君子之于财富,犹如《礼记·礼运》所言“货恶其弃於地也,不必藏於己”,而务使财富能得其用也。

程子曰:“夫子之使子华,子华之为夫子使,义也。而冉子乃为之请,圣人宽容,不欲直拒人。故与之少,所以示不当与也。请益而与之亦少,所以示不当益也。求(冉有)未达而自与之多,则己过矣,故夫子非之。盖赤(公西华)苟至乏,则夫子必自周之,不待请矣。”

兹不全取程子此说。若夫子明知冉子所请有所不当而不拒,是夫子纵容冉子之过,则夫子亦有所不当矣;冉有以其私人之粟而与公西华之母,非用国库、夫子之粟,不可谓之过错,只是有所不妥而已,是故,谓“夫子非之”亦有所不妥,夫子只是借此以明“周急不继富”之理。

于冉有之私赠“八百斗粟”,夫子明言“不当与则不与”、“周急不继富”之理;于原思之推辞“九百斗粟”,夫子明言“不当辞则不辞”、“有余则惠及邻里乡党”之理。总之,皆是以此而明“用财之道”也。是故朱子引张子之言曰:“于斯二者,可见圣人之用财矣。”

6.6子谓仲弓,曰:“犂(音离)牛之子骍(音心)且角(音绞),虽欲勿用,山川其舍诸?”

“子谓仲弓”,是夫子论仲弓其人,非与仲弓言。仲弓者,姓冉,名雍,字仲弓也。此篇首章即谓“雍也可使南面”,由此可知仲弓有君主之德者也。然而,仲弓之父身份卑贱而有恶行,犹如“犂牛”。“犂牛”毛色不纯,是牛中之劣者也。

“犂牛之子”,喻仲弓是卑贱且有恶行者之子也。所谓“骍且角”,意谓其毛色朱红而纯正,且已经长大生角,其角端正,以喻仲弓心正而有君主之德,修养有成也。“犂牛”不可用作“牺牲”而行祭祀,其子“骍且角”则足以用作“牺牲”;“言父之恶,不能废其子之善”。

“虽欲勿用”,意谓“可用而不用”也。“骍且角”之牛可以用作“牺牲”,但未必人们用之作“牺牲”;仲弓有君主之德,然而未必定然能居君主之位。修德是自身之事,人之可贵在于能自修其德;是否得位,非己所能定。孔子曰:“君子不患无位,患所以立。”

“山川其舍诸”之“诸”,是“之乎”合音。此句意谓“山川其能舍之乎”。朱子曰:“山川,山川之神也。言人虽不用,神必不舍也。”行祭祀者是“人”,其人有德,则山川之神必祐之;其人无德,虽祭祀而必不得山川之神所祐。

仲弓虽有卑贱且有恶性之父,然而,修德在己,不可因其父之恶而废其善。鲧(音滚)有子禹,瞽叟有子舜。仲弓虽有“南面之德”,而未能有“南面之位”,然而,既有此德,则无愧于己心、不负于世人。人之修德,非求人之必用也,非求人之赞誉也,惟据德而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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